由于目前國內用的相當多的電子遠傳水表、預付費水表都歸入配備了電子裝置的機械式水表,電磁水表、超聲波水表等流量計歸入電子水表,故需對電子遠傳水表須遵循的國家標準重新修訂。
新的國家標準規程主要對整體水表進行描述和規定,對組合式水表(測量傳感器和計算器)沒有按R49-1詳細引用(包括申請書美容、分類、數據處理等),這是考慮到國內機械式水表幾乎沒有組合式的,組合式水表更多的可能出現在電磁水表等帶電子裝置水表,而國內目前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管理目錄中并無流量顯示儀和一些測量傳感器部件的項目。
由于水表型式評價大綱內容龐雜,規程將檢定正文部分處理成相對獨立,所列技術要求也只針對檢定所設計的內容來寫,以便大量的水表生產單位和水表檢定站的使用。對帶電子裝置水表,增加了環境試驗和電磁兼容試驗及功能、輔助裝置壽命、外殼防護等檢查試驗,后三個項目的補充是為了與國內的水表產品特點和現行的幾個行業標準有個合理的銜接。
新舊技術文件的轉換在實施時會存在一個過渡時期。對規程規定的試驗從方法理解和技術判定要求并無太多歧義,各單位所關心的主要是有無相應的實驗設備和試驗方法的可操作性問題。經過水表行業會議討論和起草組研究,認為規程所列的試驗項目是可行的,部分項目指明適用或不試用的產品對象,部分擾動試驗和大口徑水表的環境試驗可用模擬信號來代替流量檢測元件的作用。國內各檢驗單位和水表主要生產廠也正按這些新增項目的要求研制設備和方法。